同居情侣分手 一套房产难分 在一家高新技术公司工作的李先生和同事张小姐日久生情,相恋不久便开始同居,每天出双入对。双方家长也对他们的感情很认可,已经当准女婿准儿媳看待,也没有阻拦两人同居。 2011年,在交往两年后,李先生和张小姐有了结婚的打算。他们看中了一套商品房,由于李先生名下还有另一套房产正在还贷,考虑到限购政策,房产合同上只写了张小姐一个人的名字,并以其名义贷款。李先生的父母给了20万元,再加上李先生个人的存款30万元,交了房款30%的首付。 随后,二人仍然保持着同居关系。由于李先生背着房贷,又要养家,承担两人的日常生活开销,因此这套房子的贷款基本上由张小姐还。 就在两人筹备结婚事宜的时候,张小姐被外派一年,参与一个研发项目。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女友就在这段时间有了“外遇”,和合作单位的一个男上司好上了。李先生知道真相后,向女友提出分手,但的麻烦就是同居期间买的这套房子怎么分? 张小姐说,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也一直由自己还贷,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至于李先生出的首付款,她日后会慢慢归还。 对此,李先生无法接受,他认为首付款都是自己和父母付的,张小姐还的贷款只有10万元,根本不足以得到这套房子。而且,在同居期间,两人的生活开支甚至给张小姐买衣服首饰都是他花的钱,已经完全可以抵消张小姐还的贷款。 事实上,两年前买的房子如今又涨了不少钱,这也成为两人互不相让的关键原因。感情没了,这一套房子究竟该怎么分? 说法 同居财产分割 关键是能否适用司法解释 董梅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过,虽然同居期间很多情侣也是财产共同支配,不分彼此,但在分割的时候却不像夫妻共同财产那般容易和明确,一旦涉及房产或者投资升值就更难处理。 “就拿这个案例来说,李先生个人及父母支付了50万元买房,而女友张小姐仅支付了10万元的月供,按理说应该是李先生得到房子更合理。但事实上,李先生要想得到房子或者说取得房屋升值的利益,最重要的一点是要证明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才行。” 董律师分析说,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理,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有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可以说,司法解释的精神比较遵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同居财产。但关键的问题是,从司法解释的名称就可以看出,只有符合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才能适用这一司法解释,双方的财产以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财产分割 也要考虑双方贡献大小 董梅律师表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见,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如果同居一方多负担的家庭义务包括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可以作为分割时的考虑因素,酌情多分,以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这要依靠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如果李先生能证明他与女友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就能适用这一司法解释,从而以出资更多、对共有财产的贡献更大,以及女友的“过错”等情况,来争取房产归自己所有。 如果无法证明,形势将对他很不利。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子登记在张小姐名下,张小姐就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李先生不能证明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他和张小姐只能算是债权债务关系,当初付的首付款只能要求张小姐归还,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但对于房屋的升值价值就无法享有了。 同居财产难分 事先签订协议约定 董梅律师表示,解除同居关系容易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房屋、机动车这些涉及金额较大的动产或不动产。由于我国财产所有权一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对于同居财产,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常常不一致,甚至涉及双方父母的出资,因此特别容易发生纠纷。 很多人认为同居应该比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但事实上,我们国家的法律并不支持非法同居,没有婚姻关系作为保障,一般同居的财产纠纷主要还是按照债权债务来处理。所以,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收入或购买的财产,防止争议发生的方法就是双方事先对财产权利的分配做出约定。 比如,同居情侣可以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对同居生活产生的开支、债务等明确约定承担比例;对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等投资,签订投资协议,如果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则更能确定自己的权益。 此外,当事人还应该有证据留存意识。尤其对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保留出资份额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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