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知识扫盲
201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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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借名购房”合同无效
姐姐借弟弟之名购买了他单位的集资房,双方签下“借名购房”的协议。10余年后,因房屋升值,这份协议导致姐弟反目。今年3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因姐借弟名购房而引发的官司。
据悉,这是我省审结的首起“借名购房”案件。法学专家表示,“借名购房”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姐借弟名购房,房价上涨,弟媳不干了
刘洁与刘德(均化名)是姐弟俩,2001年8月,姐弟俩签订协议,同意弟弟单位的一套面积87.2平方米的集资房(当时价格9.6万元)由姐姐按集资房款交钱,并办理购房手续;房产证以弟弟名义办理,商定适当时候再转姐姐名下。弟弟收取姐姐房屋补贴5000元。
弟弟单位房屋交付后,该房屋至今由姐姐使用。2010年,弟弟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性质登记为房改房。因房屋升值,弟弟的妻子不同意该房给姐姐,姐姐遂起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把房屋判给她。
今年3月28日当天,经法官耐心调解,姐弟俩达成协议:姐姐再向弟弟补偿15万元,弟弟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至此,一起“借名购房”引发的官司得以解决。据悉,这是我省审结的首起“借名购房”案件。
目前我国尚无“借名购房”合同纠纷适用法律
“虽然此案经调解圆满解决,但它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却值得反思。”此案承办法官黄健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各地对保障房政策的落实和各种限购令的实施,“借名购房”的情况也相应大幅增加,由此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规定,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便规范案件审理、统一法律适用。
法官马伟利说,目前出现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案,主要涉及单位房改房、集资房和政府经济适用房等,通常有四个特点:一是随着房屋升值,出借名义人往往以合同不合法而反悔多;二是双方对实际购房款的出资归属争议多,由于房屋出卖人仍以出借名义人为交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发票等,而这些收据、发票原件通常由出借名义人持有;三是“借名购房”人诉求出借名义人交付房屋、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义务居多;四是当事人不承认当初达成有“借名购房”口头合同争议多。
【专家说法】
“借名购房”合同无效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建成教授认为,“借名购房”合同因购买人不具有购买条件,而通过借用具有资格或条件人的名义进行购买,违反了相关规定,主观上存在恶意规避的故意,严重扰乱有关部门的监管秩序,同时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此类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在实际交易中,有一部分“借名购房”者在规避政府部门的限购令。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说,政府限购政策在于严厉打击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如果“借名购房”意在躲避政府限购令,此类合同和规避经济适用房限制的情形一样,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陈松坡还说,若是单位内部开发的房屋,限定购买人为本单位职工,不具有条件的人与该单位的职工达成合同,法院应考虑实际情况,对实际出资人合理权益给予保护。
姐姐借弟弟之名购买了他单位的集资房,双方签下“借名购房”的协议。10余年后,因房屋升值,这份协议导致姐弟反目。今年3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因姐借弟名购房而引发的官司。
据悉,这是我省审结的首起“借名购房”案件。法学专家表示,“借名购房”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姐借弟名购房,房价上涨,弟媳不干了
刘洁与刘德(均化名)是姐弟俩,2001年8月,姐弟俩签订协议,同意弟弟单位的一套面积87.2平方米的集资房(当时价格9.6万元)由姐姐按集资房款交钱,并办理购房手续;房产证以弟弟名义办理,商定适当时候再转姐姐名下。弟弟收取姐姐房屋补贴5000元。
弟弟单位房屋交付后,该房屋至今由姐姐使用。2010年,弟弟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性质登记为房改房。因房屋升值,弟弟的妻子不同意该房给姐姐,姐姐遂起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把房屋判给她。
今年3月28日当天,经法官耐心调解,姐弟俩达成协议:姐姐再向弟弟补偿15万元,弟弟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至此,一起“借名购房”引发的官司得以解决。据悉,这是我省审结的首起“借名购房”案件。
目前我国尚无“借名购房”合同纠纷适用法律
“虽然此案经调解圆满解决,但它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却值得反思。”此案承办法官黄健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各地对保障房政策的落实和各种限购令的实施,“借名购房”的情况也相应大幅增加,由此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规定,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便规范案件审理、统一法律适用。
法官马伟利说,目前出现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案,主要涉及单位房改房、集资房和政府经济适用房等,通常有四个特点:一是随着房屋升值,出借名义人往往以合同不合法而反悔多;二是双方对实际购房款的出资归属争议多,由于房屋出卖人仍以出借名义人为交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发票等,而这些收据、发票原件通常由出借名义人持有;三是“借名购房”人诉求出借名义人交付房屋、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义务居多;四是当事人不承认当初达成有“借名购房”口头合同争议多。
【专家说法】
“借名购房”合同无效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建成教授认为,“借名购房”合同因购买人不具有购买条件,而通过借用具有资格或条件人的名义进行购买,违反了相关规定,主观上存在恶意规避的故意,严重扰乱有关部门的监管秩序,同时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此类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在实际交易中,有一部分“借名购房”者在规避政府部门的限购令。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说,政府限购政策在于严厉打击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如果“借名购房”意在躲避政府限购令,此类合同和规避经济适用房限制的情形一样,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陈松坡还说,若是单位内部开发的房屋,限定购买人为本单位职工,不具有条件的人与该单位的职工达成合同,法院应考虑实际情况,对实际出资人合理权益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