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后悔权有望写入新消法
201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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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后悔权”有望写入新消法

【濮阳房产网 新闻聚焦】 “后悔权”有望写入新消法
   
     17日上午,从全国人大了解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4月23日至25日举行,会议期间,将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下称“消法”),饱受争议的“后悔权”制度有望入法。参与这次法律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大额消费品,如房产应该给消费者几天“冷静期”,冷静期内可以反悔。

     消法1993年颁布以来至今已有20年,该法对保护消费者权力、规范商家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程序功不可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的消费需求和新型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消法被指滞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费者的维权。

     近年来修法的呼声不断,为了进一步拉动内需,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型购物领域问题层出不穷

     了解到,要不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成为这次修法过程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就此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曾做过相关调查,其调查结果是消费者赞成,经营者反对。而专家学者对此普遍持赞成态度。

     刘俊海说,新消法有可能真正意义上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特别是一些网上电子购物、电视购物、上门推销直销等消费领域。“后悔权”也称冷“静期”,或者叫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刘俊海说。

     但有专家认为,消法中加入“后悔权”会颠覆契约精神,也有损商家的利益,是不平等条款。对此,刘俊海表示,近年来,在一些新型购物领域,经常会有商家忽悠消费者,让消费者在头脑发热的情况下签约,“合同成立后,给消费者后悔的机会,有利于商家建立诚信机制”。

     消法中加入“后悔权”后会不会被一些消费者滥用?

     对此刘俊海说,后悔权制度会限制在以下几种情况,一个是网上购物;第二是电视购物,看着电视节目打电话买东西;第三是上门推销。

     欧盟“冷静期”规定 具有借鉴意义

     中国消费者保护协会法律顾问团成员邱宝昌律师说,欧盟法律中有冷静期的规定,如消费者远程订购不了解其性能的货物,且超过40欧元,消费者拥有14天的试用期,14天试用期卖方须用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还应提示消费者,在14天里拥有无因无偿的退货权。

    “欧盟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一定借鉴意义。规定符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内的试用期,让消费者有时间思考,实质是用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状。”邱宝昌说。

     刘俊海建议,“冷静期”条款应作如下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寄、上门推销和直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即使没有过错,消费者也可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解除合同,但法律规定的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除外。经营者应自消费者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刘俊海说,即使商品或服务的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消费者也应可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合同,如此规定,旨在扩大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条“双倍赔偿”原则被看成是惩罚不良商家的一个突破性亮点。但专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赔两倍已经不足以震慑违法乱纪的经营者,所以,消法修正草案对此也有望做出修改,加大商家的违法成本。

     另外,刘俊海还建议,消法也应该对大额消费品做一些规定,比较说几万几十万的商品消费,也应该给消费者几天“冷静期”。“挣了一辈子的钱了,买个房子对消费者来说太重要了,签一个字就不允许解除,这个很麻烦。”


房产网分析:增加后悔权,这是房产法完善的重要体现,但是在出台之前是不是要考虑现其他的情况,比如:原房主恶意加价,临时反悔等等,买一个各方面都满意的房子太不容易,如何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希望有关部门能考虑得更完善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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