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促进我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 低收入住房经济困难家庭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7]24 号)和《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概况
本次分配的房源位于铁丘路西段路南,“龙城花园”小 区内,房源总量3000套,套型面积70-105m2,全部是 18 层 建筑,预销售均价2300 元/ m2,竣工时间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一般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2136元;
3、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60平方米。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家庭可以申购一套经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家庭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适用住房
1、符合安置政策的无房或未达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控制面积标准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
2、夫妻双方具有县城区有固定工作满一年,且收入符合要求的无房务工家庭;
3、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家庭;
4、男满 30周岁或女满28周岁的未婚、离异、丧偶且符合户籍、收入和住房标准要求的居民和家庭;
5、政府决定供应的其他对象。
三、审核方法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下列资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簿;
4、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单亲家庭提供未婚证明或离婚证件;
5、进城务工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用工合同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证明等;
(二)审核
1、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正在服役和外地读书的子女;
2、家庭收入证明: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申购人和家庭成员由所在地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低保家庭出具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籍证明内容含户籍所在地和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等情况,由申购人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住房状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并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后加盖印章;
5、其它条件证明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公告申购方案公告申购方案
召开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动员大会,公布本次经房分配的房源、套型、预销售价格、申购条件、分配方法和程序等相关内容,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申请
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居民,向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提出申请,特殊情况的也可直接向经济适用住房服务中心申请。此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时间为
(三)初审
县直各单位、城关镇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单位符合经房申购条件的申购对象进行初审,县城规划区内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填写 《濮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汇总后报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复审。
(四)复审
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初审对象进行复审,并把复审情况报经房分配领导小组终审后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县经济适用房管理办公室要重新审查,对确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购资格。对公示期内无异议者,进入轮候程序。
(五)摇号
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监督部门、供政府们根据房源在轮候人员中进行摇号,确定准购对象和选房顺序,并对入围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者发放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
(六)选房
持有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的对象,到“龙城花园”开发建设单位:濮阳市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房部办理购房手续 (地址:育民路中段路西房产局对面经济适用住房服务中心)。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按照选房顺序组织准购人选房。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交清规定房款、又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条件的准购家庭,将被认定为确无购房能力并取消本次准购资格重新进行轮候。
濮阳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