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开发区建设步伐,高起点、高标准地开发建设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规划区和重要项目建设区域土地用途管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文〔2011〕143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区内规划土地管理若干问题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管制范围内的土地用途,不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凡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栽植的树木和其他地面附着物,在国家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中一律不予补偿。 凡在管制范围内违法强行占用土地修建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限期自行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法修建人自负。
三、对拒不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开发区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依法进行拆除,对其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各类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拆除后,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及个人要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平整场地,恢复原状。
五、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按照“条块结合、权责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区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开发区内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监督管理,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依法行政,建章立制,责任到人。 乡镇办负责辖区内未征农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治理,乡镇办党政“一把手” 是辖区内未征农用土地上违法违规建设治理责任人,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治理的直接责任人。
六、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乡镇办、村庄和村民,要自觉遵守和执行区域规划,积极支持配合开发建设。
七、对新出现违法建设的拆除,一律实行“零补偿”,并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强制拆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切后果由违反单位或个人自负。
特此通告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2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