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价格评估机构
201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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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已正式印发了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对房屋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住房保障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新规定,市、县级政府将承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我省规定,市、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选择、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

  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将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将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此外,我省还明确提出,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将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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