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清除保障房牟利 《住房保障法》降格为条例
201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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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务院正试图通过订立“行政规章”的方式,对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进行限制甚至完全清除。记者日前获悉,作为“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小组”的牵头部门,住建部正抓紧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下称《条例》),起草完成后将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订。《条例》草案拟对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退出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路径进行规定。

  “降格立法”效率较高

  “不是《住房保障法》,是《基本住房保障条例》。”4月4日,住建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记者证实,此前在历年全国两会上呼声甚高的“住房保障法”,已经“退格”,改为由住建部起草、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目前,该项工作由住建部住房保障司、政策法规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抽调相关人员,会同法律界、学界人士一并推进。

  3月1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规定了三档总计190件相关法律规章的起草、修改工作。前述住建部官员告诉记者,《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位列第二档,为“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总计66件。

  接近此次《条例》草案起草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住建部方面希望在2012年三季度末,也就是2012年10月前,基本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在进行初步修改后,于2012年底前上交国务院法制办。

  “之前呼声很高的住房保障法,是一部法律,既然是‘立法’,牵涉的利益主体就会比较多,争议也就比较多,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和速度都处在历史水平,需要尽快‘有法可依’,所以,通过制定《条例》的方式,效率较高。”上述权威人士称。

  政府优先回购保障房

  目前,正在起草的《条例》除去对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功能、法律地位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外,将对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关的方式和路径进行规定。

  对于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再上市交易问题,《条例》拟规定必须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回购,而不得自行进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再行流通。

  “这主要是针对经济适用房。”前述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经济适用房通常在购买满一定年限后,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补缴相应的综合地价款项,即可获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由于补缴额度的标准划定能否与土地增值收益等同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经济适用房的再上市交易产生了较大的牟利空间。

  中国房地产协会会长、原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他表示,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和个人共同持有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的方式,限制甚至消除牟利空间。除强制规定政府优先回购之外,还可以采用对再上市流通交易增值部分政府收取50%至90%的方式,使牟利空间降至,甚至消除。

  承租人收入将动态监控

  记者了解到,“条例”还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制度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之后,将对专门下发的《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予以细化对接。目前,该管理办法已经由住建部住房保障司起草,将在2012年完成起草修改工作,并下发执行。

  记者了解到,对于公共租赁房的退出管理,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尝试,将通过法规的方式得以确认。其中较有共识的管理路径是,通过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当其超出保障覆盖标准时,将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提高,与同区域市场租金水平持平甚至超出,通过经济手段对准入退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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