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2009-4-21
濮阳房产网订阅号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以什么价格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利润控制在3%以内;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单位直接组织集资建房,应按含税成本价格供应,不得有利润。
经济适用住房在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按照分管权限申请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报价审批手续。
未经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
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具备哪些条件?
我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
(二)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而积65%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未婚及婚后离异、丧偶的申请人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上。
上述条件中家庭年收入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上一年的收入之和。具体包括:一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股息红利。
上述条件中家庭住房是指:申请家庭已享受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以及租赁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或部队住房,以及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房产。
四、哪些人可以算是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
1、本人及配偶;
2、同住的子女;
3、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且他处无住房;
4、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
5、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五、如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户籍证明、家庭住房、家庭年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通过审核材料、人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各项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市级媒体或者兰州房地产网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取得《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应当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的项目信息公告,在规定时问内到指定地点进行配售登记。
对取得《准购证》并已进行配售登记的申请家庭,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组织配售。未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
六、申请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哪些材料?
1、《兰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2、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3、家庭住房证明;
4、家庭年收人证明。
七、哪些申请人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和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以及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劳动模范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八、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面积如何控制?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准购证》核准面积。核准面积根据申请家庭人口及住房网难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家庭人口在3人(含)以下的核准而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超过核准而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新购住房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面积,在《房屋所有权证》中单独注明。
九、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他活动。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十、什么是有限产权?
有限产权房是指房屋所有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建房过程中享受了政府的优惠政策,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哪些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原购房人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由市价格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因继承、离婚析产或者司法判决、裁定、调解等原因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的,受让方须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并须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由政府回购或者受让方按市场价补交价格差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交易时,须按照配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购房人也可在补缴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差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了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同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取得《准购证》的家庭配售。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经规划部门选址后,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建没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十三、单位集资建房的性质?
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十四、哪些单位可组织职工集资建房?
单位集资建房应当是拥有合法自用土地,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和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十五、如何申请单位集资建房?
单位申请集资建房,须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集资建房申请和《项目审批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计划;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为非住宅用地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意见);
(四)清房汇总表;
(五)经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公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的集资方案和职工集资建房花名册;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单或者用以证明职工身份的社保资金缴存证明。
对通过集资建房实施危旧房翻建改造的,须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并提供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集资建房材料进行审查公示,并将集资建房花名册转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实。
十六、单位集资建房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单位集资建房须按照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向职工出售,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补贴。
十七、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单位的将如何处罚?
对未经批准,单位擅自组织集资建房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普通商品住房向购房职工收取差价,并提请其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十八、《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适用的时间界限?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本办法执行。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领取开工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二、经济适用住房以什么价格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利润控制在3%以内;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单位直接组织集资建房,应按含税成本价格供应,不得有利润。
经济适用住房在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按照分管权限申请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报价审批手续。
未经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
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具备哪些条件?
我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
(二)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而积65%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未婚及婚后离异、丧偶的申请人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上。
上述条件中家庭年收入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上一年的收入之和。具体包括:一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股息红利。
上述条件中家庭住房是指:申请家庭已享受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以及租赁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或部队住房,以及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房产。
四、哪些人可以算是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
1、本人及配偶;
2、同住的子女;
3、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且他处无住房;
4、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
5、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五、如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户籍证明、家庭住房、家庭年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通过审核材料、人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各项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市级媒体或者兰州房地产网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取得《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应当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的项目信息公告,在规定时问内到指定地点进行配售登记。
对取得《准购证》并已进行配售登记的申请家庭,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组织配售。未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
六、申请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哪些材料?
1、《兰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2、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3、家庭住房证明;
4、家庭年收人证明。
七、哪些申请人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和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以及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劳动模范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八、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面积如何控制?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准购证》核准面积。核准面积根据申请家庭人口及住房网难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家庭人口在3人(含)以下的核准而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超过核准而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新购住房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面积,在《房屋所有权证》中单独注明。
九、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他活动。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十、什么是有限产权?
有限产权房是指房屋所有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建房过程中享受了政府的优惠政策,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哪些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原购房人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由市价格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因继承、离婚析产或者司法判决、裁定、调解等原因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的,受让方须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并须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由政府回购或者受让方按市场价补交价格差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交易时,须按照配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购房人也可在补缴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差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了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同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取得《准购证》的家庭配售。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经规划部门选址后,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建没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十三、单位集资建房的性质?
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十四、哪些单位可组织职工集资建房?
单位集资建房应当是拥有合法自用土地,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和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十五、如何申请单位集资建房?
单位申请集资建房,须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集资建房申请和《项目审批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计划;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为非住宅用地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意见);
(四)清房汇总表;
(五)经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公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的集资方案和职工集资建房花名册;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单或者用以证明职工身份的社保资金缴存证明。
对通过集资建房实施危旧房翻建改造的,须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并提供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集资建房材料进行审查公示,并将集资建房花名册转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实。
十六、单位集资建房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单位集资建房须按照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向职工出售,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补贴。
十七、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单位的将如何处罚?
对未经批准,单位擅自组织集资建房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普通商品住房向购房职工收取差价,并提请其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十八、《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适用的时间界限?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本办法执行。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领取开工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编辑:蒋玲 关键字:兰州市经济适用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