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确定农业开发投入资金:土地治理投入
200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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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不同地区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比例,其中,土地治理项目将由财政无偿投入。这一规定从2009年起执行。
财政部规定,土地治理项目将由财政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确需超过5%的,须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
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以及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并实施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无偿投入;其他农产品加工项目和流通设施建设项目无偿、有偿投入比例调整为30∶70。
在粮食主产区,即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非粮食主产区中,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另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