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伪造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 后果严重
200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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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系列之五

  王某自有房屋一套,房屋实测总建筑面积比原房产权证登记面积多出54.23平方米。为使多出的54.23平方米面积合法化,2008年9月,王某伪造城市规划部门《违章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规划审批文件,并备齐其它相应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所住房屋的面积变更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疑点,经向规划部门调查核实,证实王某提交的《违章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伪造。随即将王某移交公安机关,将其绳之以法。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原房地产登记”。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得房地产权核准登记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都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期案例中,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不予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对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行为,依法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察,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为有效打击违法份子伪造公文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维护房地产权登记工作的严肃性,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自2008年10月开始,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将采取交易登记案件申请人人像采集、房地产权证加密、职能部门信息共享等多项防控措施:

  申请人人像采集:凡申请房地产交易登记业务,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在业务受理时,用照相机现场采集每个申请人(包括买卖双方、他项权利人及其各方代理人)照片存档,今后该房屋因买卖、抵押等申办产权登记时,系统将自动显示申请人相片以供核实;

  房地产权证加密:房地产证的合法权利人(暂不包括非自然人)可申请对每本房地产权证(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设置、取消或重置密码,已设置密码的房地产权证在下次办理业务时须通过密码验证程序进行验证,否则无法受理。

  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市国土房管局正积极推进与公安、规划、公证等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的联网,实现消防验收、规划验收、公证书等登记资料信息共享,使犯罪份子无处遁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国土房管局也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规则,并联合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城管等职能部门进行齐抓共管,对因当事人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案件,发现一宗严惩一宗,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相关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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