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全省农村房屋租赁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农村房屋租赁管理体系,规范农村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农村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房屋租赁安全隐患。
《意见》适用于河南全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外,租赁农村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安全房屋用于居住的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意见》明确出租要求:
(一)农村房屋出租,应当取得相关凭证。相关凭证可以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属证书、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效凭证之一。无上述凭证的,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出租。违章建筑、权属不清的房屋,不得出租。
(二)农村房屋出租,应当符合治安、防灾、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电气线路应选用合格产品。房屋出租应进行安全性鉴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于C级或D级的房屋,不得出租;经鉴定危险等级属于B级的房屋,对隐患点整治后方可出租。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合用、用电用气用油等安全管理规定的房屋,不得出租。
(三)农村房屋出租,应当以村民建房时形成的自然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按间出租的,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灶间、卫生间、阳台等非居住部位,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农村房屋出租,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居住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建筑严禁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公共部位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和堆放可燃杂物;房间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铁栅栏、防盗窗;禁止在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车用电池)充电。
对于租赁行为,《意见》提出:
(一)农村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使用公布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合同内容包括房屋及设施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
(二)农村房屋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接受委托后再行出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出租人应当负责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定期上门检查和维护,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承租人及使用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排除、劝阻;无法处置的,及时报告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同时告知村(居)民委员会。
2.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禁止将农村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3.出租人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报告农村房屋出租情况和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使用人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4.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管理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整治及处罚等工作。
(三)农村房屋承租人,包括承租农村房屋的自然人以及承租用于员工和家属居住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承租人及使用人要对其使用行为负责,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农村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违规用电用气用油,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承租人应当如实向出租人告知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增加使用人,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3.承租人及使用人应当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有关信息。
4.承租人及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主动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管理部门管理,不得利用承租的农村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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