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濮阳房产网小编了解,今天,清丰县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清丰县城区施工围挡设置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详情一起来了解一下~
清政〔2021〕19号
清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清丰县城区施工围挡设置
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马庄桥镇、固城镇、柳格镇、瓦屋头镇、韩村镇、纸房乡、六塔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开发企业:
《清丰县城区施工围挡设置规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十五届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6日
清丰县城区施工围挡设置规范管理
暂 行 规 定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围挡设置,持续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参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施工围挡设置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濮政〔2021〕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大广高速以东,孟德大道以南,S214以西,G342以北(G342以南项目围挡设置经县百城办验收通过向市百城办备案)范围内的下列工程:
(一)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公路交通、水利、电力、热力、燃气、通信等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以及维修或养护施工;
(二)商业门店装饰装修、户外广告设置、临时物料堆放和其他各类临街、临时占道等施工;
(三)其他新增建设用地的管理。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协同监管”和“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各方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
乡镇政府:对辖区施工项目及待建空地的围挡设置管理工作负属地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施工项目围挡设置管理工作负行业监督管理责任,责任分工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已进行“招、拍、挂”的待建空地、分管的市政工程项目负行业管理责任;
城市管理部门:对分管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修缮、养护和临街门头装修、户外广告设置、临时物料堆放等活动负行业管理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政府储备土地负行业管理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占道施工项目负行业管理责任;
交通运输、铁路(郑济高铁项目)、水利、电力管网、网络通信施工及学校、医院、广场等小型施工活动,按照部门行业分工负责。
各级党政机关在办公、生活区设置的施工围挡,由本单位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 材质要求
5日以内(含)的施工活动或突发抢修施工,应选用交通锥、水马、临时隔离栏等移动式围挡。
5日以上、30日以内(不含)的施工活动,应选用金属材质固定式围挡或移动式围挡。
连续30日以上(含)的施工活动或空置超过三个月的待建(储备)土地,使用金属材质固定式围挡。
第五条 道路两侧固定式围挡标准
固定式围挡顶部均匀安装统一的亮化灯具,上端向内均匀设置间隔不大于4m的喷雾喷淋降尘设施,下端设置现浇混凝土梯形防溢底座,底座涂刷黄黑间隔漆。
规划红线宽度不小于40m道路及两侧围挡:1.面层为绿色人工草皮;2.骨架为轻钢结构框架;3.面板为彩色涂层钢板或彩钢板;4.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和待建(储备)土地管理等活动,围挡高度≥4.0m(含防溢底座,下同),其他围挡高度≥2.5m;5.防溢底座高0.3m。
规划红线宽度40m以下道路及两侧围挡:1.面层为绿色人工草皮或绿草图案;2.骨架宜采用轻钢结构框架;3.面板为压型钢板、彩色涂层钢板或彩钢板;4.横向均匀设置壁柱,间距不大于3.6m,顶部高出围挡0.2-0.3m; 5.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和待建(储备)土地管理等活动,围挡高度≥2.5m,其他围挡高度≥1.8m;6.防溢底座不低于0.2m。
第六条 设置要求
围挡沿作业区域周边连续设置,同侧围挡结构形式相同,达到“上下齐、平面齐”,不得有间断、敞开、污染、破损。围挡内侧1m范围内不得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外侧5m范围内保持清洁。
围挡保证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抗风10级以上,禁止利用围挡承重或用作其他支撑。占道施工项目围挡须设置警示灯、警示条和交通引导标牌等设施。
施工工地进出口设置平移或向内平开的大门,底部悬空高度不大于0.2m,门头醒目标识项目、企业标志。
线性施工项目在平交路口设置围挡的,在距离路口25m范围内设置金属材质骨架通视性围挡,高度与相邻围挡一致,安装交通安全反光条,并禁止堆放各类物品,避免遮挡过往司机、行人视线。
第七条 公益广告比例
围挡设置面积不低于30%的公益广告(政府投资项目不低于50%),内容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要求设置。围挡公益广告保持整洁、无破损。公益广告及商业广告相对均匀分布,风格一致,美观大方,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主要字体采用金色或白色宋体,字体大小符合黄金分割,不得利用围挡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品。
第八条 公示内容及标准
建筑工程主出入口、线性工程的首尾、道路路口以及对交通通行存在影响的区域,在围挡醒目部位设置项目信息公示牌,公示项目平面图、鸟瞰图及工程名称、起止日期、参建单位、监督部门、举报电话等主要信息。
公示牌采用不锈钢包边,横向书写,固定在围挡上,底端距地面1.2m。高度4.0m围挡的公示牌尺寸为长1.8m高1m;高度2.5m围挡的公示牌尺寸为长1.2m高0.7m;高度1.8m围挡的公示牌尺寸为长1m高0.5m。
第九条 “申报、监管、拆除”程序
(一)申报。由项目业主填报《建设项目围挡设置申报表》 按程序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等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及待建(储备)土地管理项目:由业主向县百城办申报,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同时向管理部门报备,经百城办验收通过后备案(G342以南项目经县百城办验收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百城办备案)。
拆除工程、维修、养护及其他各类临时性施工活动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百城办申报,经其验收通过后备案(G342以南项目经其验收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百城办备案)。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百城办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24小时以上的应急抢修作业可先施工,并在1个工作日内补充备案。未经申报备案设置围挡的,由县住建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二)监管。县百城办负责建立围挡设置管理运行机制,规范项目业主行为,加强对围挡施工单位动态监管,组织对备案项目检查、抽查、核实。对移动式围挡,鼓励实力较强的围挡施工单位开展租赁业务。围挡使用期间,各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围挡或公益广告等陈旧、破损的,督促项目业主及时进行更新。
(三)拆除。项目业主须在申报的日期内拆除围挡,拆除后不得留下膨胀丝、铆钉等废弃物品。场地内达到批复的设计标准或恢复原貌后,建筑项目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 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各类围挡设置存在的问题。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举报。接到举报后,按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由县百城办公布举报渠道,举报电话为“0393—7718178”。
第十一条 罚则
未按本规定要求设置围挡擅自施工的,由县住建局责令责任方2日内改正,并追究责任方的相关法律责任,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因围挡或公益广告设置问题停工整治期间,擅自施工作业的,由县住建局责令责任方立即停工,并予以顶格处罚;2次以上劝阻无效的,由县住建局将有关责任方、责任人列入行业诚信“黑名单”。
未按本规定要求拆除围挡的,由县住建局对责任方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纪律要求
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要求履职尽责的,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信息公示牌
2.建设项目围挡设置申报表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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