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导向,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中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方向,支持人口净流入大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推动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优先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群体租赁住房需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据了解,《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22条,对该专项的支持范围和标准、资金申请、资金下达及调整、监管措施等作了规范。
按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该专项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包括: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其他形式。
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与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一致。
此外,《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
据悉,《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点此查看详情)
来源/人民网
在这里也可以找到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