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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至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其中审议了《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26日上午,《条例》经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自获得立法权以来出台的第七部地方性法规。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建立健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常态长效机制,推进文明行为立法。近年来,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持续推进,市民素质持续提升,形成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好做法,积累了一批务实管用的好经验,亟需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定。同时,市民文明行为养成意识不强,市民素质教育未形成长效机制,公共文明行为管理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现象和问题,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调整和规范。我市制定出台《条例》,对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成果,提升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很有必要,意义重大。据悉,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市委宣传部作为起草部门,通过调研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结合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经验和实际需求,几易其稿,形成了《濮阳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3月31日,市委宣传部将《濮阳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14日,经七届市委127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对《濮阳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进行审议。4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8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将《濮阳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名称修改为《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8月2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9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请求审查批准《条例》的报告。9月21日至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批准了该《条例》。《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行为规范、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条例》对市民普遍关注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进行“精准画像”,重点规范市民在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交通出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不文明行为,引导促进公民文明意识和行为习惯的培养。如规定,使用音响设备器材,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座城市,一方文明。以法为“钢架”构筑文明大厦,以法为“灯塔”引领文明航船,以法为“盾牌”保护文明行为,随着我市《条例》出台,“人人讲文明、时时抓文明、处处见文明”的氛围必将更加浓厚。
信息来自:文明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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