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看到最近政府出台了《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难道传说中的不动产登记要来了吗?
你可能心中会有疑问,
什么是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又有什么区别?
不动产登记对象又是什么呢?
是时候机智的小编出场解答了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对象: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看到这里你可能就明白了吧!
那么
这次意见的出台
对我们影响有多大呢?
别着急
小编慢慢带您解读
1、处理范围
全县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房地产。
2、申请主体
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或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利用自有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建的,由原单位申请,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
(三)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剩余合作方申请。
(四)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确定申请主体的,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土地权属确认
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查询无土地登记信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申请人能提供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能查询到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确需进行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按照权籍调查的结果和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权属来源文件没有载明批准用途的,按实际用途进行登记。
以上土地信息未登记前,不影响已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
重点来了!
不符合标准的
需补缴土地价款
具体标准,请往下看☟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补缴土地价款的标准。
1.1987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前已建成的房地产,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2.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期间已建成的房地产,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价减去划拨价收取。
3.1999年1月1日之后已建成的房地产,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价全额收取;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地产,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价减去划拨价收取。
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作为土地使用权起始年期。补缴土地价款以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
(二)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
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按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办理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人自愿缴纳土地价款的,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价款缴纳标准和程序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04〕24号)文件中“已购公有住房”有关政策确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缴纳标准为房产用途所对应土地用途的土地基准地价的5%。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豫财综〔2004〕24号文件规定补缴土地差价款后办理出让性质不动产权证书;其中配建商业部分,按“已购公有住房”有关政策确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缴纳标准为商服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5%。
(四)个人独院(独立)住宅
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再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转让方按住宅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五)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
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的,补缴土地价款标准依照前款(一)办理,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按照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确权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于确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办理。
快看看你属于哪一档
不动产登记对房价会有影响吗
很多人认为,不动产登记将成为让房价快速下跌的一剂猛药。对此,相关专家对记者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台对房价的影响没有想象中那么大,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直接影响房价。
听听专家怎么说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主任 朱道林
这次我们国家之所以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把原来分散在不同部门的登记,把它整合在一个平台一个系统一套证下面,它可能对房价的影响并不是那么明显。
房价本身也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经济形势,金融的环境,供求关系乃至相应的政策等等。
听到这里
小编还是默默的去搬砖吧
这次意见的出台
具体而详细的回答了许多问题
比如:房屋所在楼幢跨宗越界超占问题
关于房屋越界超占问题的处置意见
关于房地权利主体或用途不一致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
......
对于不动产意见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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