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告
201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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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月以来,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多个文件规定,我市先后两次上调个人住房贷款单笔额度,大大提高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个贷率,有力地支持了我市住房市场去库存,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两年来,全市新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2亿多元,通过公积金贷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住房100余万平方米,交易金额50亿元以上。同时,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从不到70%上升到目前的95%左右,可用资金从10亿元左右降至目前的不足3亿元,因资金短缺导致的贷款申请人轮候现象越来越严重。

为进一步控制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切实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公平性以及缴存义务与使用权利的对应,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暂时下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额度,市城区从60万元降至45万元,各县从45万元降至35万元

二、本次政策调整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超过两年);

2、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7、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三年未重新就业的(户籍不在我市辖区的,当年即可办理);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9、《条例》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告自2017329日起执行。

2017328

来源: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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