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公开将尊重公众意愿
201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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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制度究竟如何设计?近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小组讨论会间隙,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徐德明接受了记者专访。

不动产登记 利于保护个人产权

    徐德明表示,对于不动产登记,目前主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成立协调委员会,就是协调机构,由国土资源部牵头,把相关部门都列入协调机构中,重大问题集体协调解决。第二建立机构,成立不动产登记局。第三进行顶层设计,建立不动产登记平台,建立网络登记平台。第四要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今年主要做好这些工作。

     为了尊重公众的意愿,登记的信息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但登记后有利于保护个人产权。其实,这些信息在买房的过程中,本身就是记录在案的,在住房信息系统里存在。购房需要个人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没有这些信息无法购房。所以说,房产在市场交易中、资金交割中都不是保密的。登记是对产权的一种确定、一种界定、一种保护,有利于产权保护,有利于今后参与市场的交割。这是好事,不是坏事。

简政放权 政府要保留杀手锏

    去年是中央各部委“简政放权年”,在谈到国土部下放权力的问题时,徐德明说:“去年放了9项,今年还准备继续放。”

    徐德明认为,现在说简政放权,是该管的管好,该放的要放活,但不是所有都放出去,要保留自己的杀手锏,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国家资源安全的、生态建设的,完全放权是不行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提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是要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两者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不能搞无政府的市场。特别是资源,资源是国家的,不是个人的。属于市场行为的,属于市场能管的,属于能激发市场活力的,这个可以放。属于国家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属于子孙后代的,这些还需要政府管住。

名词解释 不动产登记

    “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等。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物权法草案经多次审议、反复修改,最终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013年3月,国办通知要求,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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